QYLZ2021008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经市政府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连州市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组织、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依照本制度对农村财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各镇农村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或中介代理记账机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居)委会、经济合作联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经济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身具体实际,于每年的3月底前做好当年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备案。并抄送为其代理记账的“农村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或中介代理记账机构。
第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要坚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和“保运转、保稳定、保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预算收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存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八条 预算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年度收支预算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有关程序审议通过。
第十条 年终要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做好年度收支决算工作,编制预决算报表,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应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章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开支要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为依据,坚持计划管理、民主管理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一切经济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纳入预算支出计划的日常开支必须先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或制表人、审核人签名,且按额度进行审核后,再由审批人签批方可报账。
第十四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含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注明用途,按照财务开支审批程序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以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代理记账机构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完善原始凭证。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在银行预留村委会公章,报账员及财政所相关人员印鉴,以备提现或转账使用。
第十八条 村集体根据现金支出规模大小确定备用金限额(一般为3000—5000元)。备用金主要用于村委会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费、电话费等额度不大的零星开支,除额度不大的零星支出可使用现金支付外,单笔超过1000元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开现金支票由收款人自行到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 村级所有收入都要通过开户银行的存款账户结算。对单笔1000元以下的收入可收取现金,但收取的现金应当天(确实不能当天缴存的,3天内必须将收取的现金)缴入村集体账户。如单笔1000元以上的收入,应提供村集体银行账号,由缴款人或代缴款人填写进账单,直接缴入或转账汇入村集体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备用金用完后再从银行账户提取相应的备用金,不得出现以日常现金收入顶替现金提取的坐支现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每月15日前及时将上个月的收支原始凭证送交到农村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或委托代理的中介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未能及时交单结账的,将从应交单之日起停止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并追究村集体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要规范使用统一印制的《连州市村级收入统一收据》、《连州市村级现金支出凭证》、《连州市村级内部往来结算收据》。严禁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据,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和出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集体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及时清算、催收村集体的各种债权,定期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和书面确认债权,防止呆账、坏账发生,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对外投资需要经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对确因生产经营、公益事业需要的贷款事项,实行民主管理,经村“两委”集体成员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批;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债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方案,积极化解旧债。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按资金额度大小,分别经村“两委”集体成员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可予以核销债权。
第二十七条 防范隐性债务出现和集体资产流失。严禁用集体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未经民主决策不得擅自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未经民主决策所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集体不予以承担,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将控制新债、化解旧债等清理长期挂账财务管理工作列为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
第六章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各项收入扣除应由当年收入补偿的各项费用支出后的余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经营收益和收益总额。经营收益是指经营收入加上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减去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后的金额。收益总额是指经营收益加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减去其他支出后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坚持“依法分配、分配与积累并重、兼顾各方利益、投资与收益对等”的收益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的分配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农户分配以及其他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村集体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福利费要用于五保户、困难户、军烈属、计划生育、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困难村民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福利方面。
第七章财产清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财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牲畜和林木资产、各项借款、投资、应收应付款项,以及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集体资产进行实物资产与账面记录的资产进行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成立财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财产清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全面开展财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产清查工作,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各项财产物资实物数量与账面登记数量、实有品目与账面登记品目是否一致。财产清查目的是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存货、牲畜资产、林木资产等实物资产采用实地盘点方法,检查其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
第四十条 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由村报账员每天进行自我清查,做到日清月结;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对报账员库存现金进行一次例行清查,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库存现金过大(超过现金库存规定)的,要及时提醒,立即整改。
第四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经常性把会计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明细账》、报账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月收支明细对账单》进行“三账”核对,对账账不符的,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清查,采用与债权、债务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余额核对确认的方法,定期与对方进行核对,编制“债权债务对账单”,形成书面确认;同时要及时清算、催收各种债权,并积极化解各种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债务发生。
第八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连州市村级内部往来结算收据》、《连州市村级收入统一收据》和《连州市村现金支出凭单》(以下简称《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收入收据》和《支出凭单》)。
第四十四条 《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收入收据》、《支出凭单》和由连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收入收据》适用于财政补助收入、单位或个人支持与捐赠款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发包与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内部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内部往来结算款项;《支出凭单》适用于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发放奖金、津贴、伙食费及日常支出等。
第四十六条 凡是涉及税收征收的(如房产租金等)款项,不得使用《收入收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开具税务发票。
第四十七条 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即要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账,要将票据存放在票柜中进行保管。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票据的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票据收取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送存银行。滥用票据及违规使用票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用票据取得收入没有及时缴入银行的,视为截留或占用集体资金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报账员及记账员岗位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报账员是指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负责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报账业务。
记账员是指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的会计核算人员,负责代理记账业务。
第五十条 报账员、记账员必须遵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十三条 报账员、记账员要按照规定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十四条 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收到单位和个人货币资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的《连州市村级收入统一收据》,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入开户银行,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送缴,最长送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以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能报账,并予以退回。
三、每天要对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进行清查,并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在经济活动中,除按照规定的范围(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五、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备用金3000元——5000元)。月未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制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六、按照“及时性”原则,应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上月发生的收支凭证送交代理记账方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不得跨多月报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和出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五十五条 代理记账会计员岗位职责:
一、在代理记账工作中,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并编制会计报表,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会计信息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委托方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村报账员送交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以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同时,向所属辖区的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必须在村报账员送交有关会计资料后,及时进行有关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好委托方的资产、债权、债务、损益情况,编制会计报表送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做好财务公开。
五、指导村报账员加强票据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连州市村级收入统一收据》、《连州市村级现金支出凭证》、《连州市村级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等统一印制的财务管理票据。
六、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做到专柜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主要包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集体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或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形成会计档案后,再移交委托方进行专柜保管、有序存放,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未达到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资料,非经市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销毁。
第六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镇(乡)财政所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销毁。
第六十二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六十三条 采用财务电算化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制成电子文档进行档案保管。
第十一章惩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白条抵库、坐支现金以及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和出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行为的,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妨碍、阻挠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审计人员、代理记账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审计人员、代理记账会计人员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处事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村报账员、镇代理记账会计不按规定时间送交会计资料和办理会计手续,严重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十一条 对遵守和维护会计法规、财经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连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可反馈给连州市财政局。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印发的《连州市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